• 关于商标设计知识产权的侵权表现及认定


  • 首先是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随着市场活动多元化,商品种类繁复多样,不仅仅局限于实物,服务、声音甚至于与气味都能作为商品的载体出现。导致消费者对于商品的界面比较模糊,因此商标也就成为了区分商品的重要依据。商标设计也正逐渐成为商家资产的一部分,并且能够转化成实际的市场利润。因此有关商标侵权市场活动当中的具体表现,可以大体分为以下两类。
    第一种为常规商品商标的侵权行为,即常见的“山寨”行为。山寨行为主要通过模仿同类产品中佼佼者的商标设计,并以出售同类型的商品达到以次充好或者降低市场行销投入的方式进行获利。其商标设计上外形及其相似,消费者如不仔细区分很难辨别。第二种侵权表现为未出售知名品牌的同类型产品,但是通过娱乐性质的行为将其他商家的商标设计“小丑化”或者作为题材应用到其他商业活动当中。虽未通过模仿及混淆消费者消费导向的方式对商标持有者造成损失,但在其行为中会潜移默化地影响消费者对于该商标的印象,对于商家的商誉造成了损害,降低了商标设计本身的无形资产价值,使商家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其次是关于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商标设计本质上讲是将理念进行具体化、成果化的一种脑力劳动,因此商标设计拥有知识产权。《商标法》中对于侵权行为的标准认定主要从两方面出发:一方面从商标标识本身的侵权行为出发。因为商标本身只是一种符号或者是图形,极易被其他的商家进行模仿和复制,用于作为其他类型或者品种相近的标识。窃取商标设计者和持有者的劳动成果,获取不当利益。因此在旧的《商标法》中,商标符号的形同或者近似作为侵权行为的一条重要标准。
    但是随着市场活动的不断进行,商标设计侵权行为认定的合理性被越来越多的人质疑。首先,商标的设计和使用的先后顺序上无法进行公平的裁定。在个别案例中许多商标的注册行为并未应用于市场的经营活动,而是通过囤积大量商标,在该商标的使用者通过自身产品的优势及成功的商业行为取得成绩后,利用《商标法》中的条文及司法活动的惯例,阻碍使用者获取正当利益,从而通过高额的转让费用获取利益。介于此种情况,新的《商标法》将“混淆可能性”的概念引入进来。即商标设计侵权行为认定标准的另外一个方面,商标权利人通过第三方证明行为人通过使用进行商标进行商品或者服务的销售,造成对于消费者的消费取向的误导,即可认为行为人的行为具有“混淆可能性”。如果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是将“混淆可能性”应用于商业行为当中并对竞争对手产生恶意的影响,造成消费者消费取向的混淆或者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等则被认定商标设计具有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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